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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医院行业十项纪律

时间:2013-02-25

1、在医疗服务中不准以任何理由收受患者及其家属的“红包”、物品和宴请。对患者馈赠钱物当时难以谢绝的,必须在24小时内上交院监察室,由监察室及时退还患者。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告、不上交的,视同收受“红包”处理;
2、不准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医疗设备、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3、不准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和提成;
4、不准推诿、刁难、冷淡患者,禁止使用服务忌语;
5、不准违反《河南省人民医院招标管理规定》,不得私自购进和使用符合招标规定而未经医院招标采购的设备、耗材、试剂、物品等;
6、不准对药品、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等实行开单提成,与科室、个人收入挂钩;
7、不准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分解项目收费或提高标准加收费用;
8、不准私设“小金库”,医院内一切财务收支由财务科统一管理;
9、不准违反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规定,对中标药品必须按合同采购,合理使用;
10、不准使用假劣药品,科室或个人不得私自生产、销售、使用无生产批准文号的药品和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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