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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医院纪检监察投诉管理办法

时间:2013-02-25

河南省人民医院纪检监察投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受理群众信访、举报、投诉和申诉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纪检监察部门了解情况,掌握违纪违规线索的重要渠道。为贯彻落实《河南省医疗卫生投诉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认真做好纪检监察方面的信访举报投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举报投诉是指医院职工和广大群众以书信、电话、来访和电子邮件等形式,向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情况及批评、建议、控告和申诉。
第三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投诉管理工作要坚持为党风廉政建设和行业作风建设服务,为稳定医院大局、促进发展服务,为领导了解情况解决问题服务的指导思想,加强信访举报投诉管理,规范处理程序。
第四条  处理信访举报投诉工作的基本原则:坚持按照党章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医院有关规定处理问题,坚持实事求是,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  投诉渠道
第五条  医院在醒目位置设立投诉信箱,公布投诉电话号码,明确专人负责,每周至少开箱一次进行了收集处理,电话保证24小时畅通。
第三章  受理范围
第六条  受理医院、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办和其它部门移送的群众举报投诉件。
第七条  受理职工和群众反映、检举、控告党员、干部或职工违反党纪、政纪和职业道德行为的问题。
第八条  受理党员、干部或职工申诉的问题。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接到职工和广大群众来信、来电或来访,对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投诉,应向投诉人解释清楚,同时将反映情况通报相关部门妥善处理;对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投诉要统一编号登记,认真填写《纪检监察投诉登记表》。
第十条  根据来信来访举报投诉的内容,慎重考虑处理办法,严格执行《河南省人民医院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对简单一般的信访投诉反映,应在受理之日3-7天内完成调查、处理和反馈工作,对较复杂的举报投诉反映,应在受理之日30-60日内完成调查、处理和反馈工作,上级机关转办的信访件,按上级机关指定的期限办结。
第十二条  信访举报投诉件处理结束后,要向投诉、检举、控告人反馈处理结果,反馈情况应记录在案。
第十三条  信访举报投诉件处理结束后,对全部案卷材料进行整理,编排目录装订成册。案卷材料排列顺序:
1、信访举报投诉问题处理结果
2、调查报告
3、上级批转函件或院领导批示
4、纪检监察投诉登记表
5、来信原件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信访举报投诉工作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热情对待群众来信来访,认真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第十五条  保护信访举报投诉人的权利,严禁将举报、揭发和控告的信件、材料转交或告诉被举报、揭发、控告的单位或个人。严禁对举报、揭发和控告人打击报复,对举报、揭发和控告人进行了打击报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信访举报投诉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必须严格保密。
第十七条  不得向外扩散信访举报投诉反映的情况和问题,不得把内部讨论酝酿的处理意见和调查情况告诉无关人员。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由医院监察室负责。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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