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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医院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

时间:2013-02-25

为了预防医药购销领域职务犯罪,打击商业贿赂行为,建立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根据卫生部《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和《关于进一步深化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的通知》要求,特制定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
一、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范围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是指: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在购销活动中,给予采购与使用其生产、经营产品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药械采购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并经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其他有关组织查实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列入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一)经各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的;
(二)被检察机关认定有行贿事实,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三)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依法认定有行贿行为并作出处理的;
(四)因行贿行为被工商、财政、物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五)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人员因在医药购销中收受贿赂行为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案件涉及的行贿企业及其代理人。
二、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信息收集、登记和公布
(一)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信息收集的内容包括:行贿人、受贿人基本情况和违法违纪事实、处罚结果等相关信息。
(二)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信息的收集办法:通过与卫生行政部门及司法机关、监察、工商、财政、物价、食品药品监督等相关行政部门建立沟通机制,互相通报商业贿赂案件信息和查处结果,及时、准确掌握有商业贿赂不良行为的部门或其代理人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在医药购销活动中向医院行政管理人员、药品采购人员、医务人员或其他从业人员行贿的,有权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及时调查核实。
  (三)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登记办法:医院监察室负责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登记工作,根据掌握的信息,填写“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情况登记表”。“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情况登记表”要附有关违法违纪人员的判决书、不起诉决定书、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和工商、财政、物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复印件。
(四)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公布:对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单位,医院将进行定期通报,并上报上级行政部门。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行动态管理,不良记录的应用期限为两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到期自动消除,但两年内被发现另有行贿行为的除外。
三、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应用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一经公布,即在全院生效。对列入不良记录的生产、经营企业,医院在两年内均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购入其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已购入在院使用的相关品种,立即停止使用。
  对列入不良记录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医院在药品或医疗器械招标采购工作中取消其所有产品的入围资格,2年内不再接受其任何产品参加招标采购的申请。
  各相关职能部门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招标采购时,应当及时核对医院公布的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信息。在与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签署采购合同时,应在合同中列明有关企业承诺不从事商业贿赂行为的条款及一旦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后购销合同将解除并承担违约责任的条款。
四、对医院违纪违法相关人员的处罚
医院行政管理人员、药械采购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执业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院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购入已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生产或经销企业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用耗材的,在全院通报批评,并对相关领导和主要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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